实验动物中心动物进出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者:张梦窈发布时间:2026-06-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进出本中心设施的流程,加强实验动物来源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屏障环境设施的生物安全,维护实验动物福利,确保科研实验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苏州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和离开本中心设施的实验动物,包括采购、引进、转运、检疫、实验后处理及尸体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动物进出设施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入审批原则——所有动物(包括小鼠、大鼠、兔、豚鼠)进入本中心设施须经审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带入;

(二)来源合规原则——实验动物须从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且为我中心免检供应商的单位采购,并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三)检疫隔离原则——非免检供应商来源的新进动物必须完成隔离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饲养区;

(四)生物安全原则——实验动物进出设施全过程须采取防疫消毒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病原外泄;

(五)溯源管理原则——对实验动物进出设施实行全过程登记管理,确保信息可追溯。

 

第二章 动物订购与引进管理

第四条 订购动物前,实验人员须确保:

(一)动物实验项目已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

(二)课题组已在本中心办理笼位预约或入驻手续;

(三)课题实验人员均已取得设施准入资格。

第五条 实验动物采购应从持有有效《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采购订单中应明确:动物品种、品系、级别、性别、数量、体重/周龄范围及特殊要求。

第六条  动物引进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二)该批次动物的微生物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日期在近3个月内);

(三)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境外来源动物还须提供国外机构兽医报告及海关指定隔离检疫场的隔离检疫报告。

第七条 动物供应商实行分级管控:

(一)对同一生产企业供应的动物连续5次抽检,每次按20%比例抽检,合格率达100%,列入白名单,抽检比例降至5%(至少1只);

(二)6个月内累计3次检出国家标准不允许的微生物,或累计5次检出管控微生物,将该供应商列入管控名单,自该企业购入的动物实行100%抽检;

(三)不在上述名单内的供应商,执行20%比例抽检。

第八条 动物引进须提前一周向实验动物中心提交预约进驻申请,经管理员审核后安排进入设施的时间。

第三章 动物进入设施管理

第九条 动物接收时间安排在工作日:9:00—11:0013:00—16:30。如需在其他时间接收动物,应提前申请。

第十条 动物接收流程:

(一)工作人员核对提交材料齐全后,检查SPF级运输包装箱完整性,包装须无破损、无浸泡水等异常;

(二)合格包装箱进行外表消毒,对包装箱6个面充分喷洒消毒剂,不可有干燥区域;

(三)将消毒后的包装箱放入传递窗,关闭窗门静置10分钟;

(四)传递窗两侧门不得同时打开,严格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进入设施后接收操作:

(一)实验人员在设施内打开运输笼盒,仔细检查动物外表有无异常;

(二)核对该批次动物的性别、数量和规格是否与订单相符;

(三)将动物移入已备好垫料、饲料和饮水的洁净笼盒中,小鼠每笼不多于5只,大鼠每笼不多于2只;

(四)必须如实填写《实验动物笼位卡》,填写后须夹在所使用的笼盒外面;为了对实验动物进出设施进行全过程登记,确保实验动物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因此必须如实填写《实验动物带入带出记录表》。

(五)运输包装箱由污物缓冲间带出屏障环境。

第十二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拒绝接收该批次动物:

(一)证明材料不全;

(二)包装破损或泡水;

(三)动物外伤、疑似患病或死亡;

(四)其他不适合进入屏障环境饲养的情形。

第四章 检疫与隔离观察

第十三条 新进动物进入屏障环境后,必须使用红色笼位卡标记新到动物,待兽医进行检疫观察,观察期为3天,检疫期内原则上不进行任何实验性操作。

第十四条 检疫期间,实验人员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健康观察,重点记录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饮水量、粪便性状、被毛、呼吸、眼鼻口有无异常分泌物及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对来自非白名单供应商的动物,须按比例取样进行微生物检测或在隔离室与哨兵鼠共同生活8周后检测哨兵鼠,检测结果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阴性。

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不得接收进入屏障设施。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严禁进入SPF级动物房:

(一)不明来源或未经审批的动物;

(二)在SPF级动物房之外的设施实验过的动物;

(三)在外开启包装的动物(须直接由生产单位发往本中心)。

第五章 动物离开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需要转运出设施时,必须如实填写《实验动物带入带出记录表》。

第十九条 离开设施的SPF级实验动物禁止重新返回屏障环境。

第二十条 离开暂存室的动物须在当天返回设施的暂存区继续饲养,不接收在外过夜的动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后淘汰或处死动物必须实施安乐死,应符合GB/T 35892-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尸体须存放入指定的冷库,进行登记后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的笼器具不得外借,实验动物带离设施需自备实验动物专用笼器具或打包纸箱,也可选择实验动物中心有偿提供的一次性运输袋。

第二十四条将实验动物带离设施后,因实验原因如需在实验室短暂饲养(不超过72小时),可联系管理员开具《动物带出申请回执单》,但不得超时饲养,且不得再返回动物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使用活动的课题组和个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过程做好实验动物的看管,防止实验动物逃逸。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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